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财会〔2026〕7号)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现将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2026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公司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施行日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9日